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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瑞穗鄉長陳進光違法兼任公司董事 監察院彈劾

  • 日期:105-04-22

花蓮縣瑞穗鄉鄉長陳進光於任職期間兼任精鵠公司董事,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。監察院於今(22)日以9:0全數通過監察委員蔡培村及楊美鈴提案,彈劾陳進光,全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。
彈劾案文指出,陳進光自103年12月25日任花蓮縣瑞穗鄉鄉長之日起,至104年7月10日為止,兼任精鵠公司董事,雖其未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,亦未自該公司領取報酬或獲取其他利益,但依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及相關函釋與議決書,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,雖非無效,但如經充任或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董監事,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規定,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,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,因此,有關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,或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,僅得作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時,衡酌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事由,無從據為免責之論據。
監委亦指出,公務員因不諳公務員服務法相關兼職禁止規定及解釋、函釋意旨,而屢有違反情形,特別是民選行政首長一就任後,即面臨繁瑣之政務,致無法確實知悉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禁止相關規定及解釋、函釋意旨,而立即處理兼職問題。為有效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,銓敘部應儘速研議公務員兼職相關規定具結書內容,如是否將常見違法情形或重要規定、解釋及函釋納入具結書內容等,使公務員具結時,確實明瞭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及解釋、函釋意旨,並對於公務員於就(到)職後,是否應給予緩衝時間以便其辦理解除公司負責人、董監事之職務或降低持股比例等相關問題加以評估研議。